索引号:016004277/2021-00017 | |
发布机构:陕西省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发布日期:2021-03-30 16:42:05 |
名 称: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岐山县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1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岐山县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
岐山县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批复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全面清查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举一反三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全县房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责任意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责任担当,结合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突出问题导向,坚决堵漏洞、补短板、扫死角,坚决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了全面推进全县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县政府成立县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发改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县教育体育局分管副局长
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
县水利局分管副局长
县文旅局分管副局长
县卫健局分管副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县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
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
县民宗局分管副局长
凤鸣镇镇长
蔡家坡镇分管副镇长
雍川镇镇长
枣林镇镇长
益店镇镇长
青化镇镇长
蒲村镇镇长
故郡镇镇长
京当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清查专班,清查专班设在县住建局,专班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专班副主任由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发改局分管副局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清查专班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办、资料汇总等工作,统筹推进清查工作。
三、清查范围、内容和整治重点
(一)清查范围:全县建成区内既有建筑和在建建筑。
(二)清查内容:全面摸清全县建成区范围内既有和在建房屋建筑情况,建立清查工作台账。
1.房屋建筑基本情况:既有房屋建筑,要查清房屋建筑的地址、所有权(使用权)、用途、建筑面积、层数、建设年代、结构类型、改建扩建情况、设计施工情况、安全隐患情况等;在建房屋建筑,要查清开工时间、进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结构类型等。
2.房屋建筑审批情况:既有房屋建筑,要查清房屋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改建扩建报批、用途变更、消防、工商登记、特种行业等全流程行政许可信息;在建房屋建筑,要查清房屋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规划建设阶段行政许可信息。
(三)整治重点:
1.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的房屋建筑;
2.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
4.未依法取得施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
5.无资质设计、施工的房屋建筑;
6.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
7.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
8.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
9.存在第1-8项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用作生产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
四、职责分工
县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原则,全面清查,依法整治,坚决遏制全县房屋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镇要对本辖区内既有建筑和在建建筑物进行全面清查,逐街逐栋建立清查台账;逐户排查隐患问题,建立隐患问题台账。
对于违法的建筑物,属于土地和规划等问题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甄别并确定;属于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消防验收手续交付使用等问题,由县住建部门负责甄别并确定;其他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职责由职能部门依法负责甄别并确定。
县住建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各成员单位要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中的违法违规房屋建筑,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依规督促整改。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15日前)。各成员单位要全面动员部署,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完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清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各成员单位务必于2021年3月10日前将工作联络人报县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清查专班(县住建局208室)。
(二)全面清查阶段(2021年6月15日前)。各成员单位要对照前面提到的排查重点,对建成区内既有建筑和在建建筑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每栋排查建筑均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逐一清查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并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同步建立电子数据台账。全面摸底工作应于2021年4月15前完成。
全面摸底时,要逐街逐栋逐户排查各类隐患问题。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逐项建立隐患问题台账,依法依规实施整改。对未依法取得用地、规划、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无资质设计、施工,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建扩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等问题情形的房屋建筑,县住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责权,压实隐患问题整改责任,逐项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跟踪整改情况,逐项实施问题销号;对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属于其他部门职范围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实施整改。第一阶段对既有和在建房屋建筑隐患问题排查应于2021年6月15日前完成。
各成员单位务必于2021年6月10日前,将清查工作进展情况报县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清查专班。
(三)全面整治巩固阶段(2022年6月30日前)。各成员单位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须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逐一形成问题清单,逐一明确整改方案,制定具体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实施闭环管理,直至销号为止。要深入分析清查整治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
各成员单位务必于2022年6月25日前,将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报县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清查专班。
(四)督导检查阶段(2022年11月20日前)。县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清查专班对清查工作进行全过程督促指导;县政府将适时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缓慢、问题隐患整治不彻底、不到位的镇和单位,将进行督办约谈、通报。督导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
以上各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步推进,边摸底、边清查、边整治,确保责任明晰、措施落地、闭环管理、整改到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按照省市住建部门工作要求和县政府统一安排,县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清查专班具体负责统筹推进,县住建、自然资源、发改、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民政、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及各镇,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专项清查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二)全面落实责任。由县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清查专班牵头,负责具体推进落实。各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清查工作,做好数据统计工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全面动员部署,落实资金保障,配齐配强人员,明确责任,确保全面清查到位、整治到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原则,发现存在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情形的房屋建筑,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整改。要压实房屋产权人的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责任意识,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
(三)严肃问效问责。县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清查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清查整治工作的监督,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对清查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坚决严肃问责。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成员单位要抓紧动员部署,及时启动并有效推进清查整治工作。自2021年3月起,每月15日前将本辖区本系统本月专项清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统计表》以书面、电子版格式报县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清查专班。(联系人:张少兰,电话:0917-8215148,邮箱:cgb821843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