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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家坡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8-12 16:39:48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蔡家坡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开发区各局室、开发总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指南、目录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程序,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