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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家坡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8-12 16:39:5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蔡家坡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开发区各局室、开发总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是否按《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蔡家坡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确定的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及时;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五条评议工作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被评议的部门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考核结果运用。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被评为优秀档次的,予以表彰、奖励。被评为不达标档次的,取消其他方面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