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维护新闻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闻发布必须坚持团结、稳定、客观、真实的原则,主动公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与广大市民密切相关、需向全社会公布的重大事项;需广为宣传报道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第三条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开发区信息中心负责管理。
第四条开发区所有送往公开报刊、各级电视台、电台、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稿件、宣传材料,必须经委信息中心审阅,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各局室、开发区总公司的新闻稿件,必须真实、准确。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稿件要送管委会主要领导审阅并签署意见。然后由信息中心登记,办公室加盖公章后外发。
第六条严格遵守宣传纪律,不论是局室或个人对不按审阅程序外发涉及委有关内容的稿件,其负责人将承担主要责任,对造成不良影响的稿件,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