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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年报

蔡家坡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8-12 16:40:23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各镇、各局室、开发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及本规定要求,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并确定一名单位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四)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五)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授权单位确定的其他国家秘密事项。

第五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已经解密,但公开后仍有可能对部门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各局室制作政府信息时,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初审意见,由分管领导负责人复审后,送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第七条各局室、开发总公司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